根據(jù)《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規(guī)定合格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電后的續(xù)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騎行功能。不滿足此標準的則為超標電動車。 1、所有人身份證明、居住證明或者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2、購車憑證或者車輛的其他合法來歷證明 3、非機動車整車合格證明或進口憑證
因購車發(fā)票、車輛出廠合格證遺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來歷憑證、車身上未打刻車架號但所有人能確認來歷核發(fā)并當場簽署《電動自行車來歷承諾書》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后,可以申領臨時通行證。 1.對當事人能提供車輛來源證明(稅務部門開具的發(fā)票),符合國家標準但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制作簡易處罰決定書,處50元罰款。拒絕罰款的,依法扣留車輛。 2.有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扣12分,罰款200元。無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對駕駛人員處以拘留。
3.當事人有拒絕、阻礙交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及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行政拘留的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