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有效期滿后再次審核有關情況的說明
為落實《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政府令第296號)、《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本市有關部門將對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人(個人和家庭申請人)填報的身份信息、證件信息、社保和個稅繳納情況等進行嚴格審核,F(xiàn)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個人或家庭申請通過審核后,申請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未取得配置指標的,在申請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每年3月9日至4月8日期間,將對所有的個人、家庭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再次重新審核。其中,對于“持本市居住證并且近五年連續(xù)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申請人的社保費繳納信息,審核申請有效期截止月的上一個月(每年的2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不能斷月(如有斷月,補繳后有效)。對于“持本市居住證并且近五年連續(xù)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申請人的個稅繳納信息,審核申請有效期截止年的上一年開始往前推算連續(xù)五年,每年在京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納稅額大于零,可以斷月,不能斷年,以稅款入庫日期為準(如有斷年,補繳無效)。
特此說明。
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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