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市政府同意,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diào)控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根據(jù)《辦法》,為實現(xiàn)小客車數(shù)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氣環(huán)境質量,本市小客車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配置額度為10萬個,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根據(jù)《辦法》,本市機關、事業(yè)單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增量指標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個配置周期內(nèi),以搖號方式配置的節(jié)能車增量指標為1萬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5萬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單位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12%,個人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88%。
根據(jù)《辦法》,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選擇指標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二)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參加增量指標搖號或者競價。
個人只能獲取一個申請編碼。一個申請編碼只能選擇一種指標配置方式。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駐津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xiàn)役軍人;
3.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本市連續(xù)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qū)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并在本市連續(xù)兩個年度以上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二)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小客車在本市均登記為強制注銷。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車指標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五)兩年內(nèi)沒有發(fā)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
根據(jù)《辦法》,對于以搖號方式配置的節(jié)能車和普通車,單位增量指標和個人增量指標分別搖號,每月一次。市調(diào)控辦應當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當月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shù)量,并于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
對于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不設最高限價。競價機構每月25日組織增量指標競價,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
窗口受理時間 2014年1月20日起,全市14個服務窗口受理小客車指標申請。窗口受理時間為工作日。申請人需提前致電服務窗口進行預約登記。2014年1月19日起接受電話預約(受理服務窗口明細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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